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将更加规范。近日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《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《办法》旨在推动信托产品、理财产品、保险资管产品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,按照产品的生命周期,全面规范募集、存续、终止各个环节。
规范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,事关投资者合法权益。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“受人之托、代客理财”,投资者把自己的钱交给专业机构,委托其代为打理。然而,“委托—代理关系”比较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,代理方比委托方更熟悉、了解投资运作的具体情况。如何确保委托方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?答案是规范、强化信息披露,缓解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,让委托人的钱成为一笔笔清晰账。此前,信托产品、理财产品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,相关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之中。因此,统一监管标准势在必行、至关重要。
产品销售要让投资者“看得清”。资金募集是理财产品销售的关键环节。为何选择这个产品、资金投向了哪些金融市场、相关市场的运行逻辑是什么、投资收益如何变动,这些问题都要提前对投资者讲清楚、说明白。理财产品管理人要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、合同、风险揭示文件、托管协议、发行公告等,投资者也要仔细阅读这些文件,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,要进一步咨询理财经理,切忌把选择权随意交给他人。投资者尤其要留意“业绩比较基准”概念,它不是预期收益率,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,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。
产品风险要“厘得清”。购买只是第一步,在接下来的产品存续期间,理财产品管理人要及时、定期披露一系列重点信息,如理财产品的净值变化、存续规模、杠杆水平、主要投资资产情况、主要投资风险等,为此,投资者才能全面了解产品的运行情况、投资进展,进而作出科学、理性的投资决策——是继续持有,还是增加投资,抑或是提前赎回等。尤其对于权益类产品,金融机构要披露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、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信息,确保产品风险“厘得清”。
产品收益要“算得准”。产品终止后,信息披露工作并没有停止。理财产品管理人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,相关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的存续期限、终止日期、收费情况、收益分配情况。目前,理财产品费用主要涉及投资管理费、托管费、销售服务费、产品赎回费等。只有说清楚费用与收益,投资者才能算出一笔明白账,才能根据既往投资经历与经验,持续提升自己的资产配置能力与投资决策能力。
规范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,夯实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。接下来,还要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。具体来看,理财产品管理人要确保信息披露的持续性、公开性,公平对待投资者,不可误导投资者,不能影响产品的正常投资操作,不能因为短期营销行为而临时性、选择性披露信息,切实将投资者保护落到实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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